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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07號
聲  請  人  謝淑華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姿儀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10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090-ND-0000000-0
1
1000
002
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090-NX-0000000-0
1
52
003
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091-NX-0000000-0
1
2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