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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097號
聲  請  人 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田如龍 
代  理  人  黃惠敏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 蔡牧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 薛德芬
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
112年4月24日
8,300元
EB0000000
002
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
112年4月24日
8,300元
E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