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07號
聲 請 人 王惠民
代 理 人 紀宜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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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81-NC-000036~81-NC-000050 | | | | |
| | 81-ND-000030~81-ND-000050 | | | | |
| | 81-NE-000017~81-NE-000035 | |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