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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07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惠民 

代  理  人  紀宜伶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林瑋桓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00110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香菇王股份有限公司
81-NC-000036~81-NC-000050

15
1500

002
香菇王股份有限公司
81-ND-000030~81-ND-000050

21
21000

003
香菇王股份有限公司
81-NE-000017~81-NE-000035

19
19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