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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13號
聲  請  人  鑫群益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吟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8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  法 官   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8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 張月姝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11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佳業聲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黃錦雄
臺灣銀行松山分行
112年12月5日
25,200元
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