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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43號
聲  請  人  咪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玲 
代  理  人  余青穆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姿儀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14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寧婕實業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新生分行
112年11月18日
6,993元
D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