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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44號
聲  請  人  汎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羅臻   
訴訟代理人  周義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怡秀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144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昌分行 張書維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昌分行
112年4月19日
400,0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