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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56號
聲  請  人  菩提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君臨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祐均
附表:
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115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宗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
112年12月11日
6615元
UG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