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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
聲  請  人 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建福 
訴訟代理人  黃玉婷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玉瓊
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(新臺幣)
本票號碼
付款地
01
少謙營造有限公司、邱少謙
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109年2月25日
109年9月25日
3,900,000元
CH-446126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9樓之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