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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71號
聲  請  人 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瑞富 
訴訟代理人  王鈞怡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