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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84號
聲  請  人  新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傅錫湖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昀潔
     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啟聖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
113年3月31日
22,050元
HTA0000000
002
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
翁炳贊
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
113年1月5日
21,000元
AC0000000
003
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黃碧霞
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
112年12月28日
3,150元
R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