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
聲 請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
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
林庭安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