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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06號
聲  請  人  鴻柏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易金地 
代  理  人  王建興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20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謝仁美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
112年10月31日
66,305元
HU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