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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賢龍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
103-ND-0001281至103-ND-0001310
30
3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