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23號
聲 請 人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婉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