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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26號
聲  請  人 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            司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侯文成 
代  理  人  謝欣穎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蔡庭復
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226號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侯文成
臺灣銀行中崙分行
113年3月22日
2萬500元
AR0000000
2
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侯文成
臺灣銀行中崙分行
113年3月22日
2萬6,000元
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