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31號
聲  請  人  楊秋梅

代  理  人  楊景就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4日、同年7月4日、同年8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邱美嫆         

附表: 以下均為新臺幣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1
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
113年2月1日
57,128元
HU0000000
2
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
113年3月1日
57,128元
HU0000000
 3
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
113年4月1日
57,128元
HU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