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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
聲  請  人  童金鳳 
訴訟代理人  洪淑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6月22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6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  月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7-ND-00003087-3
1
1000
002
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7-NX-00000361-0
1
100
003
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-NX-00001043-2
1
124
004
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90-NX-00002310-7
1
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