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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57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霈珺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,股數合計5000股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韶恬
附表                
發    行    公    司
股  票  號  碼
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
103-ND-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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