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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8號
聲  請  人  謝啓賢(即謝文福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蔡庭復
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28號
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2Z00000000000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