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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0號
聲  請  人  蘇己   
代  理  人  母岑蕙 
            沈宗祥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  法 官   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 張月姝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30號
編號
發票人
發票地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(新臺幣)
本票號碼
  1
楊憶玲
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號18樓7室
107年5月1日
107年11月25日
50,000元
TS797054
  2
楊憶玲
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號18樓7室
107年5月1日
107年12月25日
50,000元
TS797055
  3
楊憶玲
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號18樓7室
107年5月1日
108年1月25日
20,000元
TS7970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