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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19號
聲  請  人  陞豐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郭柏毅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  
        
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00131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陞豐企業有限公司
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
113年4月22日
10,044元
RA10127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