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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54號
聲  請  人 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 

法定代理人  潘春福
代  理  人  張祐禎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
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
  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
 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邱美嫆

附表:以下金額為新臺幣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  潘春福
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
113年2月29日
118,136元
P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