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54號
聲 請 人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春福
代 理 人 張祐禎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
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美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