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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83號
聲  請  人  羅仕宏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林春鈴
附表:         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楊莊妙齡
永豐商業銀行
德惠分行
113年1月30日
66,425元
0000000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