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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95號
聲  請  人  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雲鵬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8 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   年  9   月  24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李登寶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擔當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到期日
金額
(新臺幣)
本票號碼
001
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李雲鵬
永豐商業銀行松德分行
112年11月21日
未記載
1,569,173元
C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