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13號
聲  請  人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進一 
代  理  人  蔣惠玲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華瑋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(新臺幣)
付款地
001
宏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、簡宏裕、高欣宜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
105年5月5日
107年4月15日
2,000萬元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