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13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蔣惠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