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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
聲  請  人  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起發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 蔡牧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 薛德芬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忠
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12年7月31日
20,970元
JE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