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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
聲  請  人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
訴訟代理人  陳俊宏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(新臺幣)
發票地

001
碩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翠娥、王玥民、王偉民
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或其指定人

82年12月8日

未記載

15,000,000元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