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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39號
聲  請  人  萬威潤滑油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夏同興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43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 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志有工業有限公司 王志雄
瑞興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
113年5月5日
145,640元
EJ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