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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46號
聲  請  人  建福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建福 
代  理  人  林茄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熊志強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蔡斐雯
                
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
112年12月8日
373,800元
R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