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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63號
聲  請  人  鼎崎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王月英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宇美璇

附件:發票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福宮,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,發票日為113年2月23日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4,175元,支票號碼為CB0000000之支票1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