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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
聲  請  人 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鴻遠 
代  理  人  吳沐珊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蔡庭復
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申報權利期間
申報權利期滿日
(民國)
1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3月8日
9,000元
BA0344355
6個月
113年7月2日
2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4月8日
9,000元
BA0344356
7個月
113年8月2日
3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5月8日
9,000元
BA0344357
8個月
113年9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