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
聲  請  人  瑞士達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俊豪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華瑋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
京城商業銀行松山分行
111年10月3日
2,970,661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