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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93號
聲  請  人  郭恬肅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李昱萱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49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79NX0000000-0
1
618
002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83NX0000000-0
1
991
003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83NX0000000-0
1
180
004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84NX0000000-0
1
429
005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84NX0000000-0
1
32
006
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00000-0
1
6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