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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38號
聲  請  人  熊婕妤即職人技研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宇美璇

附件:發票人為邑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負責人張義芳),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,發票日為113年4月10日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6,000元,支票號碼為AL1173031之支票1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