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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
聲  請  人 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志宏 
代  理  人  蔡志鴻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 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立原
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  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宏
臺灣銀行大安分行
113年5月6日
150,000元
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