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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63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春長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     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86-ND-15700-3
1
1000
002
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86-ND-15701-5
1
1000
003
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86-ND-15702-7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