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98號
聲 請 人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瑞復
代 理 人 林發立律師
林翰緯律師
吳家欣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