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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98號
聲  請  人 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瑞復  
代  理  人  林發立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林翰緯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吳家欣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鈴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598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 周政達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
民國107年1月19日
241,500元
LS01926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