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
聲 請 人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(按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3日,因颱風經臺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而遞延至次一上班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