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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
聲  請  人 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羅尤呈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(按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3日,因颱風經臺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而遞延至次一上班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1
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4年1月9日
新臺幣22萬元
SS63178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