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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
聲  請  人 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鴻遠  
訴訟代理人  吳沐珊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 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 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金額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1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6月8日
9,000元
BA0344358
2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7月8日
9,000元
BA0344359
3
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13年8月8日
9,000元
BA03443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