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
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
訴訟代理人 吳沐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珊華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