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4號
聲  請  人 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玉昆 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  
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(以下為新臺幣)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玉昆
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
113年6月27日
1,000,000元
11512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