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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43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秀妹(即沈阿元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諭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78-ND-00023623-0
1
1000
002
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78-ND-00023624-1
1
1000
003
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78-ND-00023625-3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