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素美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馮姿蓉  
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2-NX-00003686-8
1
245
002
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3-NX-00006553-0
1
24
003
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4-NX-00012617-0
1
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