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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65號
聲  請  人  楊麗英  

代  理  人  劉曉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附表:              
113年度司催字第00111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1
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12-D04-01-1002380-9
1
5000
2
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12-D04-01-1002381-8
1
5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