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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1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惠玉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文芳    
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7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0-00-0000000
1
1924.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