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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35號
聲  請  人  鴻鑫資訊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馮俊雄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婉菱   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誼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趙子超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
113年5月30日
6,825元
RU73810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