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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 
113年度除字第1745號
聲  請  人  宜樺興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冠緯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 如 


附表: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得億國際有限公司 盧貞云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
112年12月31日
18,480元
MJ00022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