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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46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學文  
代  理  人  李娟娟 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  
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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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股數
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71-ND-017244~017255
12
1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