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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50號
聲  請  人  益州海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宏年  
代  理  人  林廷琿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