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74號
聲 請 人 恒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景新
訴訟代理人 江秀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