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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9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欣怡(即林幸惠之繼承人)

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 
            陳維康  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林春鈴
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084NE0000000 0
1
10000
002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(E)15435
1
500
003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(C)64006
1
100
004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69NX0000000-0
1
610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